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新财发〔2010〕428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的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各普通高中学校要高度重视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要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顺利实施。
我市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承办机构和人员 ,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管理制度,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监督方案的实施;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相关事务:
组 长:彭建伟
副组长:苏丽娟、朱素玲、王新民、吴焕平
成 员:王新菊、马强民、李锦强、于海清、王天宇、曹云端、原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
办公室主任:李锦强(兼)
成 员:阿合买提江、赵远新、曹云端、原臻、海尔古丽、阿比丹、齐志勇
二、资助范围和对象
资助范围:我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民办学校高中部。
资助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具有我市户籍并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准东石油基地的学生必须具有准东石油基地户籍且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不包括复读生、借读生、补习生等临时性生源和已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综合高中学生。
三、申请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困难指:①烈士子女、重点优抚家庭子女;②孤儿、残疾学生;③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④农村户口;⑤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生活困难;⑥生活困难家庭和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家庭;⑦其他情况)。
申请国家助学金需要的相关材料:①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②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或复印件);③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或上级单位)的人事科(劳资科)的各种收入证明;④患有大病、重病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书;⑤残疾学生及残疾家庭,应提供残疾证,并由克拉玛依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⑥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应提交社区居(村)委会或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并由区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⑦其它情况的家庭,应提供相关的证明。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①烈士子女、重点优抚家庭子女;②孤儿或残疾学生。
四、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年9月30日之前,应向就读学校提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和相关证明材料。
1.以班级为单位,组成由班主任、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受理学生申请,拟出资助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由学校领导班子组成的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并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资助额度、标准及发放程序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克拉玛依市将国家助学金分为3档:具体标准1000元/年、2000元/年、3000元/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资助标准:
1.以下情形按3000元/年标准发放:①烈士子女、重点优抚家庭子女;②孤儿、残疾学生;③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④农村户口;⑤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生活困难。
2.以上五种类型的住校生按2000元/年标准发放。
3.以下情形按1000元/年标准发放:⑥生活困难家庭和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家庭;⑦其他情况。
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进行发放。
六、国家助学金资金负担规定
普通高中的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按比例分担。
七、建立公示制度
各普通高中学校对申报资助名单进过审核、公示之后,上报到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名单在市教育局网站公示七天后;再进行助学资金发放。
八、加大宣传力度
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各学校对学生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我市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制订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并要及时总结推广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贯彻和落实。
九、相关要求
(一)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成立校级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抓落实,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并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各普通高中学校的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文件要求,要建立受资助学生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年度建档备查。
(三)申请资助的学生家长应提供单位工资或者相关证明。严禁弄虚作假,如果发现或者举报有弄虚作假现象,将追缴该学生所发款项,并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 每年10月30日前,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将本校各学期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附件2)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每年11月5日前,各区教育局对所辖区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后填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汇总表》(附件3)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五)各高中学校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扣减国家助学金,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打入饭卡或其它卡。
(六)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制定具体的资助对象认定办法,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运用公正、公平、有效的认定方法,把握好资助的条件。学校应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七)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克拉玛依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 克拉玛依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
3、克拉玛依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汇总表
4、克拉玛依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信息表
克拉玛依市教育局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克拉玛依市民政局 克拉玛依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