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各“窗口”(协会)办理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的程序和时限的制度;
二、承办人员对办理有关事项的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的程序和时限;
三、承办人员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麻烦,多跑冤枉路的,给予批评教育。